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聯盟的宗旨
聯盟以黨的十八大提出的“積極發展繼續教育,完善終身教育體系,建設學習型社會”精神為指導,聯合致力于發展我國學習型組織建設的企業、事業、機關、院校等單位,以企業為主體,以公共服務平臺為紐帶,以市場為牽引,集聚企業教育的優勢資源,通過有效聯動,分享學習型組織成功經驗,倡導組織創新理念,傳播全新管理思想,更好地為全國學習型組織建設提供專業培訓與咨詢、評價服務,激發我國企業持續創新發展的源動力。
探索并不斷完善聯盟運作模式,以平等互利、優勢互補、資源共享、合作共贏為原則,優化社會學習的生態環境,促進聯盟會員單位自身發展,宣傳推廣聯盟整體形象。
第二條 聯盟內部實行民主管理,重大問題由理事會解決,日常工作由聯盟辦公室主任根據理事長授權解決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四章 聯盟會員 第十七條 聯盟會員服務 服務內容 理事長 常務副 副理事長 理事單位 普通會員 理事長 會員證書(牌) ● ● ● ● 培訓 聯盟組織沙龍及高峰論壇等活動,成員有優先及優惠權 ● ● ● ● ● 內部講座 ● ● ● ● 國際機構定向特邀培訓班 根據會員需求定制培訓專題 參與公益參觀、交流活動 ● ● ● ● 理事會聯誼活動 推薦參加國內高峰論壇、學術交流活動并發言 ● ● ● 推薦參加ASTD美國培訓發展協會年會 ● ● 贈送書籍 若干本 ● ● ● ● ● 宣傳 網上平臺個人、單位介紹 ● ● ● ● ● 聯盟網上平臺發布文章,微博、微信展示 ● ● ● ● 管理咨詢 企業(機關、學校等各類組織)調研診斷 ● ● ● ● 專家庫優先推薦 《中國領軍人物人才庫》 ● ● ● 《中國教育培訓人才庫》 《中國管理咨詢人才庫》 案例庫優先推薦 《中國教育培訓創新案例庫》 ● ● ● 《中國管理咨詢優秀案例庫》 《中國學習型組織案例庫》 研究員 優秀領導者、講師、學者推薦高校機構研究員資格 ● ● 課題 協助申請省、部級研究課題 ● ● ● 出版 提供出版策劃、定制發行圖書 ● ● ● ● ● 貫標 學習型組織標準實施評價評估服務 ● ● ● ● ● 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 第六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條 聯盟章程由辦公室進行制訂和修改,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審議通過,最終由聯盟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審議批準后生效。 學習型組織聯盟辦公室
第三條 聯盟通過提供評估評價、培訓與咨詢服務對接、經驗共享、宣傳推廣等服務,促進聯盟會員之間的信息共享和互惠互利,推動政府制定有利于教育培訓發展的產業政策。
(一) 指導建設公共服務平臺,搭建《中國學習型組織高峰論壇》、《中國培訓發展論壇》等常設活動平臺。為中國企業、事業、院校等單位提供評估評測、知識引入、共性技術等公共服務。
(二) 指導并組織開展面向全國范圍的深化學習型組織建設、創新組織管理和文化的培訓班;組織聯盟會員單位開展管理咨詢、考察評估、經驗交流、學術研討、教材編寫、評比表彰、會員管理、示范實踐基地建設、展覽展示、項目推介會、信息交流等工作,促進教育培訓產業鏈的上下游聯動,開展與教育培訓管理咨詢有關的新理念、新技術、新項目的推廣。
(三) 加強基礎建設,組織開展《中國學習型組織實踐案例庫》、《中國培訓創新發展和典型經驗案例庫》、《中國教育培訓人才庫》等資料庫的建設與完善。
(四) 圍繞教育部相關工作開展活動,配合中國成人教育協會相關工作開展活動。
(五) 向國家相關部委推薦與教育相關的項目和科研課題,幫助聯盟會員優先獲得國家項目和科研課題的支持。
(六) 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聯盟成員的愿望和需求,提出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,為中國企業教育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。
(七) 建設聯盟網站,使之成為聯盟會員交流的平臺、宣傳的渠道;策劃制作聯盟內刊、電子期刊,并發送至相關政府部門和聯盟會員。
第三章 組織結構
第四條 聯盟組織結構
聯盟設置理事長單位,副理事長單位(常務副理事長單位)若干以及顧問委員會,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聯盟工作組,聯盟成員可參與一個或多個聯盟工作組的工作;
聯盟設置理事長、常務副理事長、副理事長職務,原則上理事長單位領導可兼任理事長職務,常務副理事長單位的領導兼任常務副理事長,副理事長單位的領導兼任副理事長職務。
第五條 理事長基本條件
(一)政治素質好,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二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身體健康;
(三)在本聯盟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,為行業做出突出貢獻;
(四)被聯盟會員擁護、業績突出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可申請連任。
第六條 聯盟理事長行使的職權
(一)主持理事會會議;
(二)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三)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。
第七條 聯盟辦公室設在北京明德經綸管理咨詢有限公司(原北京明德經綸管理科學研究院),辦公室設主任一名、常務副主任、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員若干,辦公室主任主持聯盟日常工作。
第八條 常務副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副主任可兼任聯盟工作組組長,主持聯盟工作組的具體工作。
第九條 聯盟會員為從事學習型組織建設與管理相關企業、事業、院校單位,享受聯盟會員權利,承擔聯盟會員義務。
第十條 聯盟會員包括理事單位、會員。
第十一條 聯盟會員的加入
(一) 申請成為聯盟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1. 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,熱愛祖國;
2. 有加入聯盟的意愿;
3. 嚴格遵守聯盟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;
4. 在業務(行業、學科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二) 填寫《學習型組織聯盟成員申請表》并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;
(三) 辦公室依據本章程對其進行資格審核。經批準后頒發會員證(牌)。
第十二條 聯盟會員的變更
聯盟會員發生分立、合并、被收購等情形時,該會員應自上述變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辦公室提交相關說明材料,由辦公室提交理事會,理事會根據本章程決定其會員資格的保留或變更事宜。
第十三條 聯盟會員退出
聯盟會員退出聯盟時需以書面形式報告本聯盟辦公室,并交回會員單位證(牌)。企業教育專業委員會批準后,會員資格即被取消,本聯盟辦公室書面通知退會單位。聯盟會員退出后一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聯盟。
第十四條 聯盟會員的處分
凡違反以下任何一款的會員單位,本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,分別給予通報、警告、批評,直至除名的處分。
1. 未經本聯盟批準,擅自以本聯盟的名義組織各種活動,如:有關培訓和信息咨詢以及出版刊物等。
2. 擅自以本聯盟的名義從事與經營、商務有關活動的。
3. 擅自以本聯盟名義與境外組織聯絡,并造成不良影響的。
4. 違反本聯盟《章程》及有關規定,情節嚴重的。
5. 觸犯國家法律、法規,受到刑事或相應處罰的。
6. 被當地工商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。
7. 有損于本行業形象,并造成惡劣影響的。
第十五條 聯盟會員的除名
聯盟會員違反聯盟章程及有關協議、規定,或長期(一年以上)不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,經辦公室核實,提交理事會審議決定除名。聯盟會員除名后兩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聯盟。
第十六條 會員資格年限
會員資格:每屆年限為兩年,自辦理加入聯盟手續完畢之日算起。
第十八條 聯盟會員免收會費。
第十九條 聯盟的經費主要來源于相關贊助費用。
第二十條 聯盟經費主要用于理事會年會、以及組織與聯盟任務相關的活動。
第二十一條 聯盟會員費用由辦公室負責管理。
第二十三條 當現有章程與相關政策法規有悖、或不順應產業發展、或由聯盟會員聯合20名以上會員提出修改建議提交辦公室,由辦公室提交理事會決議通過后方可修改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根據需要,可另行補充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辦公室所有。
2014年